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XX县XX老明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L。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朱XX、曹X,四川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U。
法定代表人: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XX公司诉被告XX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安仁
人民陪审员刘晋阗
人民陪审员丁小桃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汪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