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人张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X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XX诉称: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张X系兄弟关系。张X于2012年1月外出一直未归,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3年。张X未婚,未生育子女,目前张X父母均已去世。张XX作为张X的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张X失踪,并指定张XX为张X财产的管理人。
经审理查明:张X系申请人张XX的弟弟。张X的父母已死亡,张X未婚,无子女。2012年1月,张X离家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30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张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X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张X的公告后,张X仍然没有出现,故张X失踪的事实成立。申请人张XX作为张X的兄弟,向本院申请宣告张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X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张XX为失踪人张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守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