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城关镇北XX。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泓宇,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X,该中心主任。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X诉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刘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