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诉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类
  • (2013)罗行初字第11号
行政类
卢泓宇律师 在线
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孙×,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城关镇北XX。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泓宇,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X,该中心主任。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X诉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刘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XX
  • 2013-12-09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卢泓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卢泓宇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卢泓宇律师
14305201****3625 执业认证
  • 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路口柏林国际写字楼9栋15楼
卢泓宇,现执业于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在北京执业多年,执业期间担任:国务院侨.办,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
  • 175 0847 0585
  • 1513766073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