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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小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XX1-1-10。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赵X。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5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 李梦军


  • 2014-05-19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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