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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镇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中撤回起诉

  • 行政类
  • (2018)云0924行初6号
行政类
陈璐律师 在线
云南百乐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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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本案被告授权律师后,积极的搜集证据,与原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摆事实,讲道理,最后成功的让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原告:谢XX,女,1994年9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现暂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
原告:李XX,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现暂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镇康县南伞镇新城XX。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李XX诉被告镇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李XX于2018年7月6日(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XX、李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X、李XX负担。
审判长 秧 丽
审判员 李春宏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字红兵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 2018-07-06
  • 镇康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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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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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律师,法学本科,云南百乐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9年,期间担任过税务局、教育局、农业局、城建局、国土局、县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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