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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与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小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XX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书 记 员 李程程


  • 2015-02-05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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