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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周X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鲁03民申3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美萍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萍,山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X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XX,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XX。
再审申请人杜XX、周X花因与被申请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XX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自2013年1月31日成立,借款本金为60万元。再审申请人杜XX与被申请人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为24%,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到2015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金额为109万元。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9万元,并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周X花申请再审称,开庭后杜XX与周X花之子杜XX通电话时称杜XX不回家、在外包养小三、赌博等行为都是事实,杜XX在法庭上故意扭曲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说明,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款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因此,周X花对杜XX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其对杜XX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杜XX主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2013年1月31日成立,借款本金为60万元,但周X花、杜XX对其主张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均不认可,杜XX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且根据杜XX的主张计算到2014年12月20日的本息数额亦非109万元。因杜XX与杜XX均无直接证据证实双方最初发生借贷关系的时间及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采取逐年倒推计算方法,推算出本案最初借款本金金额和时间,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涉案债务发生在再审申请人周X花与被申请人杜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周X花和杜XX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周X花二审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因此,原审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周X花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杜XX、周X花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杜XX、周X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秀沛
审 判 员 高振涛
审 判 员 张兴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XX
书 记 员 范XX
  • 2017-12-19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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