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6698517,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
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XX。
法定代表人:黎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深圳XX公司与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25元,由原告深圳XX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幸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