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登启,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X,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在山东省鲁南XX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周XX、周XX、杨XX因与被上诉人安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济阳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上诉人周XX、周XX、杨XX送达了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15460元。但其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贺强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