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陈XX,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告:桂平XX公司,住所地:桂平市中山南路桂金路口东XX。
法定代表人:程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XX、陈XX与被告桂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09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补签订《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桂平市中山南路润景XX建设的第9幢B单元第10层05号房卖给原告,房款总价为178684元。
原告于2015年1月7日交清购房款178684元。
被告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交房给原告使用。
按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以及付清购房款后,原告于2016年4月30日才得以收房,被告已逾期交房517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应支付给原告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78684元×0.00025/天×517天=23095元。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购房合同的签订、购房合同的内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实际交房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于2015年1月7日交清全部购房款178684元给被告,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交房给原告使用,而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才交付该房给原告。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签订的《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1月30日交房给原告,而被告直至2016年4月30日才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迟延交房517天,是从2014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时间,但根据本案案情,原告于2015年1月7日才付清全部购房款,未付清购房款而要求被告交房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故本院确定被告的交房时间可顺延至原告交清购房款之后,即应从2015年1月8日才开始计算逾期时间,从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被告逾期交房的时间为478天。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桂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90日的,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
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78684元×0.00025/天×478天=21353元。
原告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并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还应计算利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平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353元给原告黄XX、陈XX;
二、驳回原告黄XX、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
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XX,帐号:20×××93。
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羿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