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计2626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雷雯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XX
曹波律师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