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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董X、郝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X,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X。
负责人:李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系董X父亲。
被告:郝XX,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系郝XX丈夫。
被告:安阳市XX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区XX。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董X、郝XX、安阳市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高峰
人民陪审员杨丽娜
人民陪审员王旭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X
  • 2018-06-12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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