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市XX,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告嘉定区马陆镇包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严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
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XX。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口市XX撤回对被告嘉定区马陆镇包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XX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口市XX负担。
法官助理金煜
审判员王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