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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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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门台工业园时代家园2号楼1单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王XX,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门台工业园时代XX。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张睿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孙XX
  • 2014-05-04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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