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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X诉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6)川1024民初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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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X,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严陵XX。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罗XX,男,1984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诉被告罗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俊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古XX
  • 2016-03-17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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