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蔡XX。
委托代理人王晋川,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75元,由原告潘XX自愿承担,退还原告潘XX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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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伍宏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