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美萍,山东XX律师。
被告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XXXX04348629L。
法定代表人刘X,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X,泰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五大队三中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卜祥海
审判员王金慧
人民陪审员尹新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