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鞍山XX公司与沈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唐晓光律师 在线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系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系辽宁XX律师。
上诉人鞍山XX公司不服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4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实施深水井工程,工程所在地在上诉人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管辖。
被上诉人沈阳XX公司答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钻井工程更符合承揽合同性质。
合同中已经约定在双方所在地管辖,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为上诉人钻井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价款,诉讼至原审法院。
因钻井系对工程的营造行为,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故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4民初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曹X
审判员张小姣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XX
  • 2018-06-08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晓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晓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6年
唐晓光律师
12103201****9248 执业认证
  •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于2010年,竭力维护客户法律权益。从业律师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
  • 186 2420 2227
  • txg7508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