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威民初字第748号
婚姻家庭
曹波律师 在线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25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四川XX律师。
被告宋X。
原告林XX诉被告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波、袁X,被告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上半年与被告宋X相识,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6日非婚生育一女林XX,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导致分手。非婚生女林XX出生后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认为自己各方面条件均比被告优越,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非婚生女林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宋X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XX与被告宋X的非婚生女林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林XX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林XX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玉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XX
  • 2015-04-20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曹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曹波律师
5.0分服务:525人执业:11年
曹波律师
15110201****2325 执业认证
  •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杉树坳街308号
本人毕业于四川大学,实践经验丰富,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灵活的应变能力,缜密的法律思维,良好的语言表达以及严谨的文字功底,...
  • 159 8429 3810
  • 159842938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