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XX,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XX,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郑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石XX,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新密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埇桥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利,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廖X,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衡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XX,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郑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位XX,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商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梁XX,男,1980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耒阳市,2008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谷XX,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耒阳市,2017年4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案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6日被撤销行政拘留,同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XX,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开封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XX(曾用名石XX),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开封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许XX、石XX、刘XX、廖X、郑XX、位XX、梁XX、谷XX、赵XX、石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陈XX、谭XX出庭支持公诉,十一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金X、万利、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何XX、许XX、石XX、刘XX、廖X、郑XX、位XX、梁XX、谷XX、赵XX、石XX分工合作,在佛山市南海区XX好顺家连锁超市设立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何XX、石XX、许XX是赌场的股东,刘XX主要负责派牌和“抽水”,廖X负责“放数”给参赌人员,郑XX、位XX、梁XX负责看风,谷XX主要负责提供香烟等赌场事务,赵XX、石XX是好顺家连锁超市经营者,提供好顺家连锁超市作为赌场场所,从中收取场地费。同月24日23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何XX、许XX、石XX、刘XX、廖X、郑XX、位XX、梁XX、谷XX、赵XX、石XX和谢X等参赌人员,起获麻将台1张、扑克牌1副、凳子6张和无人认领的赌资240元,扣押廖X19000元和账本1本、何XX1360元、梁XX745元、刘XX25元、石XX3450元、石XX170元、位XX160元、郑XX1000元、许XX1010元。公安机关对谢X等参赌人员作行政拘留、罚款、收缴赌资处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一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十一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以涉案赌场开设的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许XX获利较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许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以刘XX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位XX的辩护人以涉案赌场开设的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位XX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为由,请求对位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十一名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涉案赌场主要由被告人何XX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刘XX偶尔接替何XX发牌和“抽水”几次;2、被告人赵XX和被告人石XX是夫妻关系,主要系由赵XX和赌场的股东商谈提供场地的事宜和收取场地费,石XX从旁协助并收取了两三次的场地费;3、民警从被告人廖X处扣押的19000元,系其用于赌场“放数”的资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许XX、石XX、刘XX、廖X、郑XX、位XX、梁XX、谷XX、赵XX、石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梁XX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何XX、许XX、石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XX、廖X、郑XX、位XX、梁XX、谷XX、赵XX、石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刘XX、石XX所起作用稍小,量刑时予以区别。何XX、许XX、石XX、刘XX、廖X、梁XX、谷XX、赵XX、石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郑XX、位X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XX、石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刘XX、石XX适用缓刑。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何XX的1360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许XX的1010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石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石XX的3450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刘XX的25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廖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郑XX的1000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位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位XX的160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梁XX的745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谷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石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公安机关扣押石XX的170元抵缴,不足部分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十二、起获的无人认领的赌资240元和用于赌场放贷的资金19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赌博用具麻将台1张、扑克牌1副、凳子6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敏儿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XX
书 记 员 张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