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XX**公*。住所地:东*市东*区堑头牛**经*业区景XX一幢。
法*代表人:黄XX,总经*。
委托代理人:吴XX,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丘X,广*XX律师。
上诉人广*XX**公*(以下简*东*XX)与被上诉人吴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市第一人民法*(2013)东*法*一初字第614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吴XX于2012年8月20日入职东*XX工作,双**签订书面的劳*合同,东*XX未为吴XX购买社会保险。吴XX入职时*资为6300元/月。东*XX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向*XX发放上月的工资,且无需吴XX在工资表上签名。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东*XX每月向*XX发放工资6300元。2013年3月1日,东*XX向*XX支*14000元。2013年3月6日,东*XX向*XX支*14000元。庭审中,东*XX、吴XX均确认双**间的劳*关*现已经**,吴XX离职前的工资已全*结清。2013年3月19日,吴XX申*劳*仲*,要求东*XX支*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260元、违法**事实劳*关*的赔偿金*额5266元。2013年5月27日,东*市XX人事争议仲*院东*仲*庭作出东**仲**庭案字(2013)79号仲*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东*XX、吴XX之间的事实劳*关*已解*,东*XX已向*XX支*赔偿金5710元;二、东*XX向*XX支*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100元、违法**事实劳*关*的赔偿金*额5266元。东*XX不服仲*裁决,遂向**提起诉讼。
本案中,东*XX、吴XX双**于**关*解*的原因,意见分歧。东*XX认为,吴XX在2013年1月曾*次口头向**XX提出解*劳*关*,后*XX自2013年2月1日起没有*到东*XX上班;吴XX在2013年2月27日到东*XX与东*XX协商**劳*关*的事宜,后***XX、吴XX协商*致,由东*XX向*XX支*28000元*项*结清东*XX、吴XX之间的劳*关*,东*XX在2013年3月1日、3月6日分两次向*XX支*款项*计28000元,故主张*案是吴XX主动辞职导致双***劳*关*,且东*XX、吴XX双***赔偿问题协商*致,东*XX也实际支*了款项,现东*XX不同意向*XX支*解*劳*关*的赔偿金*额。东*XX对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吴XX认为,东*XX安*员工在2013年1月25日至2月26日期间春节放假,吴XX在此期间无需上班;2013年3月6日,东*XX以工作不称职为由解*吴XX,东*XX、吴XX双**劳*关*因此解*。吴XX对其此项*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诉讼中,东*XX、吴XX双**于**XX在2013年3月两次向*XX合计**28000元*款项*质,存有*议。东*XX认为,吴XX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为6300元/月,东*XX、吴XX双***劳*关*曾*行协商,由东*XX向*XX支*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8900元、2013年2月份春节期间放假的半个月工资3000元、春节报销路*400元*2013年1月份工资6300元,合计28600元,后***商*致由东*XX按照28000元*金*支*上述款项*吴XX。东*XX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吴XX认为,吴XX2012年8月至12年11月期间的工资为6300元/月,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工资为8300元/月;东*XX在2013年3月1日转账的14000元*包*了按照8300元/月的标准补发的2012年12月的工资2000元、发放2013年1月份的工资8000元*2013年2月份的工资4000元,尚*吴XX2013年1月及2月的伙食费600元(伙食费*标准为300元/月);东*XX在2013年3月6日支*的14000元*包*了2013年3月1日至3月6日的工资2290元*解*劳*关*赔偿金5710元、补发2013年1月至2月的工资600元、春节放假期间报销路*5400元。吴XX对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东*XX、吴XX均确认东*XX有*照半个月工资标准向*工支*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东*XX认为其向*XX支*的28000元*,除2013年1月工资6300元*,其余*金*21700元*属于**劳*关*的补偿金;吴XX则认为东*XX向*支*的28000元,扣除吴XX自认为的2013年1月至3月工资数额及相**利*遇后,剩余*5710元*是东*XX支*给吴XX的解*劳*关*的赔偿金。
庭审中,东*XX、吴XX双**于*签订劳*合同的原因存有*议。东*XX认为,东*XX已经*书面的通*、通*方*要求吴XX签订劳*合同,并告知吴XX不签订劳*合同的后*,但吴XX一直未与东*XX签订劳*合同,故主张*签订劳*合同的责任*吴XX方,不同意向*XX支*未签订劳*合同的双*工资差额。东*XX对此提供一份通*及一份通*予以证明。吴XX以东*XX提供的通*、通*均为东*XX单**作为由,对东*XX提供的该些证据均不予确认。吴XX认为,东*XX从*要求与吴XX签订劳*合同,故东*XX、吴XX双**签订劳*合同的责任*于**XX方,要求东*XX支*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合同的双*工资差额。
另,东*XX认为,本案是吴XX主动离职,由于*XX与东*XX一股东**较好,故东*XX、吴XX经*商*,由东*XX向*XX支*补偿金*结清全*劳*关*中的权**务关*,吴XX不得再要求东*XX给予任**偿,现吴XX申*劳*仲*要求东*XX赔偿其他款项,故东*XX现不同意向*XX支*任**偿款,并要求吴XX返还东*XX已支*的补偿款21700元。
原审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提供的通*、通*、仲*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吴XX提供的工作证、春节放假通*、银行流水*明*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认为,吴XX在东*XX工作,由东*XX向*XX发放工资,双**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合同,但已建立劳*关*,均有*务自觉遵守劳*法*、法*的规定。庭审中,东*XX、吴XX均确认双**间的劳*关*已解*,事实清楚,证据充*,原审法*予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为:1、吴XX的工资标准是多少;2、东*XX、吴XX双***劳*关*的原因是什么;3、东*XX、吴XX双**签订劳*合同的责任*哪一方。
就第一个争议焦*,根据东*XX、吴XX双**庭审中的陈*,可以看出东*XX、吴XX均已确认吴XX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工资标准为6300元/月,原审法*对此予以认定。吴XX主张*工资自2012年12月起调整为8300元/月,应*供基本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吴XX提供的银行流水*明*没有*映出吴XX工资数额的调整情况。吴XX称东*XX在2013年3月时*两次支*的合计28000元*,包*了按照8300元/月标准计*出来的2012年12月工资差额、2013年1月至3月工资,但吴XX未提供证据证明*些款项*性质,且无法*映出吴XX工资已被调整为8300元/月的事实。由于*XX未能*供基本的证据证明*工资自2012年12月起调整为8300元/月,且东*XX对此也不予确认,故对吴XX此项*张,原审法*不予采信。故原审法*认定,吴XX期间的工资标准均为6300元/月。
就第二个争议焦*。吴XX主张**XX于2013年3月6日以吴XX工作不称职为由解*吴XX,但吴XX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东*XX主张*XX在2013年1月多次口头向**XX提出辞职、吴XX自2013年2月1日起没有*班,并主张*案是吴XX主动辞职导致东*XX、吴XX双***劳*关*,但东*XX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于**XX、吴XX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关*的原因,结合东*XX、吴XX双***解*劳*关*的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东*XX实际向*XX支*了解*劳*关*补偿款的事实,原审法*认定,本案应*经**XX提出,东*XX、吴XX双***商*致解*劳*关*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东*XX应*向*XX支*解*劳*关*的经*补偿金。
根据东*XX、吴XX双**庭审中关***XX按照半个月工资标准向*工发放春节放假期间工资的陈*,东*XX未能**审法*明*2013年*节的具体放假期间,故原审法*推定东*XX安*2013年*节放假时*应*至少超过半个月。由于**XX未提供证据证明*XX的实际离职时*,应*东*XX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故原审法*根据吴XX的陈*,认定东*XX、吴XX双***关*于2013年3月6日解*。
根据上述第一个争议焦*的论述,原审法*认定吴XX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工资为6300元/月,超出东*市上年*职工月平*工资的三倍5436元(1812元/月×3个月),结合吴XX于2012年8月20日入职、于2013年3月6日离职的事实,东*XX应*支*给吴XX的解*劳*关*经*补偿金*5436元×1个月=5436元。
根据东*XX、吴XX双**庭审中的陈*可以看出,东*XX、吴XX双**确认东*XX已向*XX支*了解*劳*关*的经*补偿金,但对具体已支*的经*补偿金*额,东*XX、吴XX双**未能*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东*XX、吴XX双**自在庭审中陈*的该28000元**的项*,结合东*XX、吴XX双**确认吴XX离职前的工资已全*结清的事实,原审法*推定东*XX支*给吴XX的该28000元*包*2013年1月工资6300元、2013年2月春节放假期间半个月工资3150元、2013年3月1日至6日工资6300元÷31天×6天=1219.35元、春节期间报销路*,由于**XX、吴XX双**未提供证据证明*节期间报销路**数额,故原审法*酌情认定该春节期间报销路**金*为600元。综上,东*XX支*给吴XX的28000元*,扣除上述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6日工资数额及春节期间报销路**,剩余*16730.65元**为东*XX支*给吴XX的解*劳*关*的经*补偿金。故原审法*认定,东*XX已实际向*XX支*了解*劳*关*的经*补偿金16730.65元,高**审法*上述根据法*规定计*出的经*补偿金*额,故东*XX无需再向*XX支*解*劳*关*的赔偿金*额5266元。
另,由于**XX、吴XX双***解*劳*关*的经*补偿金*题进行协商,东*XX也已根据双**协商*果实际履行了支*义务,东*XX主张*XX曾*诺领取经*补偿金**弃追偿其他赔偿的权*,但东*XX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东*XX以吴XX在获得赔偿后*申*劳*仲*要求东*XX支*其他赔偿款项*由,要求吴XX返还东*XX已支*的经*补偿金16730.65元,缺乏事实依据和**依据,原审法*不予支*。
就第三个争议焦*,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个合同法*施*例》第七条的规定,吴XX于2012年8月20日入职,东*XX应*在2012年9月20日前与吴XX签订劳*合同,否则,东*XX应*自2012年9月21日起向*XX支*未签订劳*合同的双*工资。东*XX主张*已以通*、通*的方*通*吴XX签订劳*合同,但东*XX提供的通*、通*上均没有*XX的签名确认,东*XX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将案涉的通*、通*实际送达给吴XX或已向*XX公*,应*东*XX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东*XX仅依据该通*、通*主张*签订劳*合同的责任*于*XX,证据效力不足。原审法*认定,东*XX、吴XX双**签订劳*合同的责任*于**XX。由于*XX于2013年3月6日离职,故东*XX应*向*XX支*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合同的双*工资差额6300元÷30天×10天(2012年9月21日至30日)+6300元/月×4个月(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3150元(2013年2月春节放假期间半个月工资)+1219.35元(2013年3月1日至6日的工资)=31669.35元。
原审法*遂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个合同法*施*例》第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东*XX与吴XX之间的劳*关*已解*;二、限东*XX于*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XX支*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合同的双*工资差额31669.35元;三、确认东*XX无需向*XX支*解*劳*关*赔偿金*额5266元;四、驳回东*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5元(东*XX已预交),由东*XX承担。
一审宣*后,东*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东*XX应**吴XX未签订劳*合同的双*工资差额31669.35元*乏事实依据。吴XX入职后,东*XX两次发通*要求其签订劳*合同,并明*告知不签订劳*合同的后*,但吴XX无故不签。因此,未签订劳*合同的责任**由吴XX承担。2013年1月吴XX多次向**XX口头提出辞职,2013年2月就未上班,其行为严*违反了**公**定及劳*法***定,表明*为自动离职,东*XX从*违法**吴XX。吴XX提出离职后,**公**东**红、李XX多次与其进行协商*偿事宜,最终*意支*其28000元,并于2013年3月两次将上述款项**到吴XX账户,但吴XX现在出尔反尔,缺乏诚信。原审判决认定东*XX已支*了16730.65元**补偿金*吴XX,但原审判决认定东*XX只支*了吴XX经*补偿金*错误的,因为吴XX上班*到一年,即使支*经*补偿金*仅是6300元,如果双**有*商*可能**2万*元*吴XX。现鉴于*XX缺乏诚信,东*XX要求吴XX立即返还多支*给其的21700元。二、吴XX离职前将东*XX的客户资料及相**要文*恶意删除,其行为严*侵害了东*XX的权*。基于*述事实和*由,东*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东*XX无需支*吴XX期间未签订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669.35元;吴XX立即返还东*XX支*的补偿款21700元*本案全*诉讼费*由吴XX承担。
吴XX未在法*期限内向*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事人均未向*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审理,对原审法*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应*上诉请求的有**实和*用法*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一、东*XX应*向*XX支*未签订劳*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吴XX应*向**XX返还补偿款21700元。
对于**一,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的,应*依照劳*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者每月支*两倍的工资,并与劳*者补订书面劳*合同;劳*者不与用人单*订立书面劳*合同的,用人单*应*书面通*劳*者终*劳*关*,并依照劳*合同法*四十七条的规定支*经*补偿。”本案中,东*XX自吴XX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与吴XX签订劳*合同,即使吴XX拒绝签订,东*XX也没有*法*面终*劳*关*。根据以上规定,东*XX应*向*XX支*未签订书面劳*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二,关***XX向*XX支*的28000元,东*XX认为该款包*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2013年2月春节放假期间半个月工资、春节报销路**2013年1月工资。东*XX主张***头协商*意东*XX支*该款后,双**不追究,但东*XX未能*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东*XX以吴XX领钱**遵守约定为由,要求吴XX返还21700元,依据不充*,本院不予支*。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东*XX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XX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许*
审判员陈**
代理审判员雷*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