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XX,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XX(系房XX同事),男,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马X,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日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X诉被告马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成栋
代理审判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赵倩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郜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