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郦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2)绍商初字第15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百联刑辩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郦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张XX。
原告郦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郦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郦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XX因需分别于2011年2月25日、6月1日向原告共借款20万元、10万元,合计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借条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0万元的事实。
被告张XX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针对原告举证及陈述,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张XX因需分别于2011年2月25日、6月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10万元,合计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归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郦XX与被告张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且未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归还给原告郦XX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XX。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范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X
  • 2012-11-20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