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都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锦江民初字第40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万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XX,成都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万东,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XX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X
  • 2014-11-20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