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范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爱荣,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被申请人: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秀山东XX。
法定代表人:孔XX。
申请人南京XX公司因不服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溧劳人仲案[2016]115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南京XX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陈XX支付14000元,该款项将直接付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XX;卡号:08×××36)。
二、如果南京XX公司未按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款项,陈XX有权按照宁溧劳人仲案[2016]115号裁决书裁决的金额14989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南京XX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姜 欣
审判员 陆红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