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
被告:冯XX,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告:敬X,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原告邱XX与被告冯XX、敬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邱XX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邱XX负担。
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