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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穆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苏0703民初40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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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XX。
原告穆XX,女,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孟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代理人马向阳,江苏XX律师。
原告王XX、穆XX与张XX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王XX、穆XX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X
  • 2017-02-17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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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阳,央企法律顾问转行做律师,专职做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起工作于央企中交第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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