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XX。
原告穆XX,女,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孟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代理人马向阳,江苏XX律师。
原告王XX、穆XX与张XX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王XX、穆XX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