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德清县道路运政稽查大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XX,浙江XX律师。
被告:葛XX,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瞿XX,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德清县道路运政稽查大队)与被告葛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撤回对被告葛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德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