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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XX公司、梁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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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平市XX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上诉人桂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XX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桂平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平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桂平市XX公司已预交662元),减半收取232元,由桂平市XX公司负担。
桂平市XX公司多预交的430元由本院退还给桂平市XX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钰雄
代理审判员陈燕霞
代理审判员韦盼盼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XX
  • 2017-04-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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