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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张X、张XX诉徐XX、威远县XX公司、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5)威民初字第1021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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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原告张X。
原告张XX。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郑XX,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远县XX公司。
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内环路南XX。
机构代码206XXXX0855-7。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XX,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张X、张XX诉被告徐XX、威远县XX公司、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张X、张XX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张X、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李XX、张X、张XX负担。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XX
  • 2015-08-17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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