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原告张X。
原告张XX。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郑XX,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远县XX公司。
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内环路南XX。
机构代码206XXXX0855-7。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XX,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张X、张XX诉被告徐XX、威远县XX公司、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张X、张XX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张X、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李XX、张X、张XX负担。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