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XX。
负责人:张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上诉人田XX因与被上诉人魏XX及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停运损失问题,上诉人田XX称其在(2011)大民初字第352号民事案件中曾明确主张过本案所涉的停运损失。(2011)大民初字第352号民事案件对涉案停运损失是否裁判过及本案中上诉人田XX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系重复诉讼应予以查清。故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应结合(2011)大民初字第352号民事案件审理及裁判情况依法予以裁决。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静威
审判员 柴秋芬
审判员 梁志斌
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