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XX,女,193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玻璃纤维总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第三人:李XX,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李XX,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阎XX、第三人李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XX、李XX另案以李XX、阎XX为被告,要求确认李XX与阎XX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与阎XX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结果,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王思睿
代理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