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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曾XX、赵XX、中国XX公司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5)金堂民初字第34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永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辉,四川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赵XX,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负责人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曾XX、赵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XX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唐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XX
  • 2015-11-04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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