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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董X、唐X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7)川1102刑初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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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XX,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17年8月1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唐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董X,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17年8月1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浬伽,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唐X,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17年8月1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四川XX律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董X、唐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上述各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证人汪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唐X,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熊浬伽,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杨XX、董X、唐X共同在乐山市市中区XX经营“四季芳庭”茶楼。2017年3月底,被告人杨XX购置了一张“德州扑克”桌子并设置于上述茶楼111号包间内,聘请两名“荷官”开设赌场。2017年4月初,被告人杨XX、董X、唐X共同商量后购置了一张“德州扑克”桌子并设置于上述茶楼222号包间内,由郑XX担任“荷官”开设赌场,至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杨XX累积非法获利25000余元,被告人董X非法获利3000余元,期间,赌场收入还由被告人杨XX及郑XX不定时向被告人唐X上交。2017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该赌场时,当场挡获被告人杨XX、董X及“荷官”李XX(已被行政处罚)以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均已被行政处罚)、赌博工具若干。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唐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杨XX、董X、唐X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各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董X、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光碟及制作说明;证人郑XX、吴XX、李XX、罗某某、杨某某、吴XX、王某某、李某、卢X、税X、李XX、闵XX、刘X、袁XX、谢XX、沈XX、苏XX、高XX、易X的证言;被告人杨XX、董X、唐X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社会危害性调查表、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杨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其本次犯罪系初犯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董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其本次犯罪系初犯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杨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其本次犯罪系初犯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董X、唐X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杨XX的犯罪所得25000元、被告人董X的犯罪所得3000元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董X、唐X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均有主动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可以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开设赌场的时间、规模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综合其分别所在地社区意见,可对上述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同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董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杨XX、董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缴犯罪所得25000元、3000元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2017-12-20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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