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203XXXX5170-5。
法定代表人沈X,重庆市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交纳4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石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