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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乐山XX公司与夏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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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XX。
法定代表人:曾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X,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吴XX、乐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最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乐山XX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董XX
代理审判员  童XX
代理审判员  李逾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辜XX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6-12-06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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