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均系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XXX与被告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XXX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王雨桐
人民陪审员陈建珠
人民陪审员陈细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