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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戴XX与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万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戴XX,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原告戴XX,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梁山XX,组织机构代码XXX-8。
法定代理人刘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任,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戴XX诉被告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2014)梁XX初字第03214号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缴诉讼费6538.64元。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诉讼费,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白在勇
人民陪审员王胜萍
人民陪审员陈世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XX
  • 2015-04-29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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