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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XX与武汉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勤楚律师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1816362。
委托代理人孙X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892931。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13日,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丰敏
代理审判员郑广芳
人民陪审员李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XX
  • 2015-11-13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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