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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与敖XX、邓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7)鄂9004民初13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勤楚律师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梅XX,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邓XX,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伍X,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中国XX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XX6、7层。
负责人:孙XX,总经理。
被告:北京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XX。
法定代表人:程X,执行董事。
原告梅XX与被告XXX、邓XX、伍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北京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梅XX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梅XX负担。
审判员但召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肖年
  • 2017-12-06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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