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告臧XX。
本院在审理刘XX诉臧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东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XX
133 1571 7235
13315717235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