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露露,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刘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某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潘雪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X
134 8756 8203
1348756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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