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女,38岁(1975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继刚,北京XX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及辩护人冯继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卢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XX其租赁的房屋内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被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卢XX被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卢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X在法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谢XX、侯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卢XX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XX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XX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愿意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卢XX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XX
书 记 员 熊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