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1978年7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XX,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继刚,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张X、被上诉人卓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51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XX、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张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XX
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