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张X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一中民终字第046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继刚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1978年7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XX,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继刚,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张X、被上诉人卓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51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XX、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张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XX


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6-10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