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W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自2012年初至2014年底,利用其担任xx镇党委副书记兼任R区新城建设xx镇分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且负责xx镇辖区内企业和部分村庄腾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贾XX、李XX、李XX等人给予的现金、银行卡等共计xx万元财物。后被查获归案。被告人Z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与贾一×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其在春节前夕收受贾XX给付的xxx元购物卡,应认定为系朋友之间的馈赠,不应计算到被告人的受贿数额内;第二,被告人Z;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Z系在被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的内容系纪委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Z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Z为使拆迁户多获得赔偿,其将收受的财物大部分都用于给付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第五,被告人Z受贿数额不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且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可能性,望法庭对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W区法院判决被告人Z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进行庭前指导,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