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东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义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75289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广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余X,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义沙XX天宅小组138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4UJP6M1P。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XX公司诉被告余X、东莞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余X、东莞市XX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其发出《预交反诉费通知书》。因被告余X、东莞市XX公司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反诉费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健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