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毛X,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XX公司诉被告毛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XX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浏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