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那针尔,县长。
委托代理人:易X。
委托代理人: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下简称XXX)不服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简称峨边政府)地矿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XXX于2014年1月6日以诉讼对象有误,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志辉
代理审判员张铮
人民陪审员严秀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薛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