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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不服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13)金口行初字第2号

  • 行政类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那针尔,县长。
委托代理人:易X。
委托代理人: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下简称XXX)不服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简称峨边政府)地矿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XXX于2014年1月6日以诉讼对象有误,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志辉
代理审判员张铮
人民陪审员严秀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薛XX
  • 2014-01-08
  •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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