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外出务工者。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周XX,外出务工者。
原告何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正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何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伟,被告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诉称:何X与周XX于2003年10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周X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周X丙。
2013年开始,随着生活条件改善,家庭有了电脑,周XX就开始沉溺于电脑游戏,后来又沉溺于手机的游戏,并且不给劝说,双方经常因为此事吵闹,周XX还长期酗酒,经常酒后闹事、殴打何X,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15年10月,因为何X不愿意和周XX同居,周XX就对何X大打出手,导致何X身体多处受伤。
为此,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并且从此开始,双方虽然同租赁同一家房东的一套房子租住,但是何X与周XX却各自支付自己的房租,各自买菜做饭。
2016年2月,何X与周XX又因琐事发生吵打,致何X身体多处受伤。
现何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子周X乙由周XX带领抚养,婚生女周X丙由何X带领抚养,周XX每月支付何X子女抚养费500元;依法判令何X、周XX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债2万元。
周XX辩称:一、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至今已有十几年,虽然婚后何X也犯过错误,但出于对何X的深厚感情及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周XX一直愿意包容何X。
二、何X诉状所称的事实及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完全不成立。
周XX没有经常酒后闹事,也没有殴打何X,夫妻相处生活,吵闹是常有的事情。
三、周XX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孩子抚养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四,双方不存在外债。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何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了如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1、何X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用于证明何X及女儿周X丙的身份证情况,何X与周XX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周XX质证:身份证没有意见,何X现在的家庭住址与身份证上的地址不符,身份证没有及时更正,何X现在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商都小区1幢1单XX。
对结婚证、户口本无异议。
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用于证明何X与周XX的家庭成员及婚后生育女儿情况。
周XX质证:无异议。
3、临海市古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二份。
用于证明2016年2月21日,因何X受到周XX的家庭暴力,何X自卫用碗将周XX的面部砸伤的事情经过,何X与周XX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周XX质证:笔录真实性无异议,是有这回事情,周XX和何X吵架,何X将周XX的头部砸伤,不能证明周XX对何X实施家庭暴力,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之间过日子吵吵闹闹也是正常的事情。
4、照片六张。
用于证明2016年2月21日,周XX将何X的面部和手部打伤,2015年11月份,周XX将孩子打伤,2015年10月份,周XX将何X的脖子和腿部打伤。
周XX质证:这些照片都是2016年2月21日同一天的伤,照片上也没有日期。
5、房东出具的证明一份。
用于证明2015年10月起,由于周XX喝酒后打何X,双方虽然租赁住在一间房屋,但是是各自过各自的,2016年2月21日双方吵打后,何X搬出房屋了。
周XX是何X与周XX以前的房东,后村里将房子收上来转卖给现在的房东周XX了。
房租都是交给现在的房东周XX的。
周XX质证:真实性有异议,何X所陈述不属实。
该证明是不是房东出具的,如果是房东出具的,周XX要求房东出庭作证。
周XX房东的名字是周XX,不是证明上房东的名字,出具周XX的暂住证可以证明。
周XX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1、受案登记表、浙江省临海市医院的住院病历各一份。
用于证明2016年2月21日,周XX与何X发生吵打后,何X用碗将周XX砸伤,周XX没有实施家庭暴力。
何X质证:虽然有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但事实是当日周XX对何X实施殴打,何X才将周XX的面部打伤。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何X提交的证据1、2,该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提交的证据3、4、5,周XX对此均有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
周X提交得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认证。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何X、周XX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何X与周XX于2003年10月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X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X丙。
由于双方在性格上存在着差异,婚后夫妻间因琐事发生了一些吵闹。
现何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子周X乙由周XX带领抚养,婚生女周X丙由何X带领抚养,周XX每月支付何X子女抚养费500元;依法判令何X、周XX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债2万元。
本院认为:健康稳定的婚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体谅、互相尊重、互相忠实,正确处理家庭问题和生活琐事,反对轻率离婚。
何X和周XX经婚姻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婚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共同抚养年幼的未成年子女,并使其健康地成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因何X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周XX不同意离婚,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何X和被告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易正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