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魏XX,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
法定代表人:毛XX,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
法定代表人:温XX,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
法定代表人:付XX,该村民组组长。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辽宁XX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卧梨沟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
法定代表人:汪X,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营子乡窝凤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
法定代表人:宋XX,该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3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炮石沟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沟村卧梨沟村民组、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窝凤XX因与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人民政府、岫岩满族自治县营子乡窝凤沟村民委员会、王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2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一审法院裁定将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却未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有违法定程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29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爱军
审 判 员 顾书宇
代理审判员 詹智程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全名鼎
